《社會保險法》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據省外貿資產公司要求,我公司將大力宣傳、普及《社會保險法》,以切實保護公司職工權益和利益。(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以下是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此新法進行的解讀,有關人員表示:新法在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方面有了突破,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有了較大改善。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方面按照即將頒布的《社會保險法》規定,今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方面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同時,本法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有三項突破:即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本法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失業保險待遇方面在《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定: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由現行規定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而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明確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生育保險待遇方面在總結生育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方面《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制度。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公司工會供稿)